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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控制并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是认同的,该模式被大量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借鉴采用,如百度、网易、搜狐、盛大网络、空中网、阿里巴巴等公司。
根据201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四条的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不适用该准则。但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中又规定: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或特殊目的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企业合并,也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这意味着原来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把”控制“解释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可见,所谓控制在会计准则上已经不再局限在实质控制(股权控制),协议控制在条文没有限制性定语修饰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考虑。
第八条规定:(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从上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来看,只要通过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就可以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三条则规定,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的方式则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者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做VIE架构,就是为了实现上述用途是也。通过VIE获得的权益也即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之典型。
从国内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基于协议控制关系而合并财务报表是有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协议控制模式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操作中,在企业国内上市中尚无先例。同时,由于目前国内上市采用的是核准制体制,与国外上市监管机构的采取的披露为本的监管方针不同。在核准制体制下,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委员负有实质性判断的责任,而这种基于协议的控制关系比基于股权的控制关系需要更多、更复杂的判断,并且可能存在很多潜在风险,比如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风险、通过协议安排损害拟上市企业的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所以他们从倾向于减轻和规避其自身执法风险出发,可能会对协议控制模式及其合并财务报表采取更为谨慎、保守的态度。根据目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精神,协议控制模式下的红筹架构企业要在国内上市,须先取消红筹架构,并对协议控制模式进行终止。
综上,如不是需证监会核准的ipo项目,如充分披露,协议控制并表应该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