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1月3日: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神州农业、厦门亚纳、中小企业(天津)创投、Fortune、德成创富、兴迅集团、绍兴同禧、上海慧玉、银河鼎发、吉林生物、天津泰达合计持有的连城兰花78%股权。
公司拟向金鼎卓奥、金鼎万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25%,不超过21,250万元;其中19,125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及补充上市公司营运资金。
2、2015年2月6日:公告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公告称,因就盈利补偿等条款与交易对方存在较大分歧,公司于2月6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报材料,并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公司承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2015年7月22日:公告正在接受证监会立案调查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 通字 1501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 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4、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每个月公告一次关于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字1501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5、2016年6月7日: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1号)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森”或“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闽调查通字1501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5年7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JS-2015-050)。
2016年6月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51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福建金森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5月28日,福建金森因筹划重大事项发布停牌公告。同日,公司成立工作小组,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
2015年1月13日,福建金森披露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相关议案等。记载: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分别是177,377,491.72元、186,013,693.61元、158,593,486.80元。经调查,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实际的营业收入是149,121,841.72元、158,550,198.61元、136,446,406.80元,各年(期)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
2015年1月28日,福建金森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等各项相关议案。
2015年1月30日,福建金森向证监会提交了申请材料,取得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015年2月7日,福建金森在证监会正式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前撤回申请,并披露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申报材料并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福建金森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时任福建金森董事长王国熙和时任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应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等证据为证。
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和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2)连城兰花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77,866,225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连城兰花董事长饶春荣授意相关部门配合其完成虚构经销商业务。公司销售人员饶宏在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分次将一张户名为罗金秀的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蔡振其、杨彬春、杨椿荣、饶永泽、杨文浩、项运章、傅福妹等7个经销商的个人银行账户,这些经销商每次收到上述款项,原额或扣除约100元后,作为采购款转回连城兰花银行账户。同时,连城兰花编制虚假的发货单据,并由相关经销商签字确认收货。
连城兰花财务部门根据上述虚假的单据编制会计凭证,虚增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再根据7个经销商虚假销售回款冲减应收账款。其中:2012年虚增营业收入28,255,650元,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27,463,495元,2014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22,147,080元,分别占各年(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93%、14.76%、13.96%。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连城兰花董事长饶春荣、财务总监巫永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当事人出具的说明等证据为证。
连城兰花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①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熙、应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②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饶春荣、巫永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2016年8月12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布最终处罚决定
福建金森于2015年1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和2015年1月30日向证监会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其记载的被重组方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1月至9月的营业收入分别虚增了28,255,650元、27,463,495元、22,147,080元,虚增比例分别为15.93%、14.76%、13.96%。福建金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4条、《证券法》第20条第1款、第63条规定,连城兰花在上述重组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福建金森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王国熙(福建金森董事长)、应飚(福建金森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连城兰花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饶春荣(连城兰花董事长)、巫永俊(连城兰花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从公告的处罚告知书和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最终结果来看,两个完全一致,这说明被处罚方没有申诉或者申诉的理由没有被证监会认可。
7、思考:独立财务顾问中投证券是否存在处罚的可能?
山西证券8月11日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德证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中德证券作为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涉嫌未勤勉尽责,证监会决定对中德证券立案调查。根据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券商的新增项目暂停受理、已受理项目暂停审核。据了解,中德证券目前在会正常审核项目尚有24个,其中IPO项目15个、并购重组2个、再融资7个。此前今年的6月,兴业证券与西南证券双双被监管立案调查,连带着近百家上市公司有关项目被迫中止。
福建金森的本次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标的资产虚增利润的情形,与上述财务顾问被处罚的情形非常相似,那么中投证券也有可能因为这个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可能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