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未扣除优先股股利
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在发布时还没有优先股发行的先例,准则中并不没有提及优先股,但准则规定,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优先股股利显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计算分析表明,大部分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扣除了优先股应享有的股利,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财报中的每股收益数据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表六中“每股收益R”是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金额,“每股收益S”是假设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R-S”是二者的差。表六的测算表明,表中的上市公司“R-S”的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的值为0.00,说明这些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很可能没有扣除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详见表六)。表六、部分发行优先股公司16年1季报每股收益与假设每股收益比较
单位:亿元、元(每股)
证券简称 |
股本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基本每股收益R |
每股收益S |
R-S |
优先股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
中原高速 |
22.47 |
1.62 |
0.072 |
0.072 |
0.00 |
33.71 |
122.66 |
康美药业 |
43.97 |
9.89 |
0.225 |
0.225 |
0.00 |
29.68 |
197.34 |
华夏银行 |
106.86 |
44.31 |
0.410 |
0.415 |
0.00 |
199.78 |
1420.52 |
中国交建 |
161.75 |
23.06 |
0.140 |
0.143 |
0.00 |
194.31 |
1479.94 |
平安银行 |
143.09 |
60.86 |
0.430 |
0.425 |
0.00 |
199.53 |
1875.69 |
宁波银行 |
39.00 |
20.30 |
0.520 |
0.521 |
0.00 |
48.25 |
472.33 |
南京银行 |
33.66 |
21.19 |
0.630 |
0.630 |
0.00 |
48.74 |
539.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