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原创】那些年利安达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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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日,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的新三板挂牌申请企业暂停审核的消息逐渐传播也基本确定。其实,在很早之前这个潜在的风险就已经被很多人重视,在新三板挂牌时就已经在考虑这个因素可能对新三板挂牌带来的影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利安达目前的局面可能也是诸多因素造成的。我们如果仔细梳理自2011年至今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绝对是老面孔了,这次就为大家梳理这些年利安达受到的那些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0号:赛迪传媒】

2007年5月,赛迪传媒主办刊物《和谐之旅》杂志获准在动车组列车上免费摆放。此后,铁道媒体业务逐步发展为赛迪传媒主营业务之一。2011年度,由《和谐之旅》产生的业务收入占赛迪传媒经审计营业收入的29.65%。2012年11月29日,全国高铁列车杂志摆放权(以下简称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中标企业须缴纳一定的渠道费用(据测算,赛迪传媒如中标则每年将额外支付约2,450万元渠道费用)。2013年1月17日,赛迪传媒董事会审议通过赛迪传媒2012年年度报告,并于同日召开专题会议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安排铁道媒体业务善后事宜。作为对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利安达在出具审计报告前知悉上述事项。

2012年12月20日,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对赛迪传媒2012年末股东权益进行评估,为商誉减值测试工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2013年1月6日,在未考虑摆放权招标事项影响的情况下,中天华出具了关于商誉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利安达在审计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时,主要利用该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确认赛迪传媒2012年末不需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2013年1月17日,利安达对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汪应华、雷波涛。

2013年10月28日,赛迪传媒重新对商誉减值进行测试并追溯调整2012年年度报告,调减商誉9,434.59万元,调减无形资产5,798.63万元,共计调减资产15,233.22万元;调增资产减值损失15,233.22万元,净利润由盈利114.93万元调减为亏损15,118.29万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提供的相关资料、铁路旅客列车杂志摆放权联合招商资料、利安达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有关商誉和商标权减值的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利安达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文件、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对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赛迪传媒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利安达在审计过程中应考虑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影响并做出审计调整;同时,利安达应当恰当利用专家工作,在中天华出具的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利安达未恰当执行上述审计程序,致使其未发现赛迪传媒资产和业绩的重大错报,为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利安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情形。对利安达的违法行为,在相关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华、雷波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35万元罚款。

二、对汪应华、雷波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62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7:华锐风电】

经查,利安达在华锐风电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华锐风电虚增2011年收入与利润的情况

华锐风电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风力发电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012年4月11日,华锐风电披露2011年年报,确认风电机组收入1686台,营业总收入10,435,516,390.57元,营业总成本9,918,543,020.04元,营业利润529,215,613.35元,利润总额739,440,394.00元,报告期内风电工程项目适用的会计政策为商品销售收入。

华锐风电通过制作虚假吊装单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在2011年度提前确认风电机组收入413台,对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为: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多预提运费31,350,686.83元,多计提坏账118,610,423.77元,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二、审计项目整体情况

2012年4月9日,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利安达审字〔2012〕第1190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京辉、王伟。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95万元,利安达已收取。

温京辉称,他复核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审计总结、审计报告等,并在重大问题上负责与客户管理层的沟通;对审计底稿,他只关注了母公司第1卷如审计计划等项目,对风险评估、内控测试类以及具体的科目底稿,他只是小部分关注一下。王伟称,他是签字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底稿都是由他复核。

三、审计工作的具体问题

(一)识别、评估舞弊风险因素存在缺陷

2011年,受国家风电行业政策的较大影响,华锐风电整体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未见会计师执行相关审计程序以获取相应审计证据的风险识别轨迹,会计师对“竞争激烈或市场饱和,且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客户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业或总体经济环境中经营失败的情况增多”的风险评估结果是“不存在”,其风险评估结果与当时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明显不符。

(二)了解、评价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性测试存在缺陷

会计师没有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确认销售收入的流程控制点,如客服部提供的项目日动态表、货到现场后设备验收单进行描述或测试。

(三)执行收入循环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吊装单可靠性问题。华锐风电确认收入的关键证据即吊装单,会计师未对吊装单的可靠性进行合理判断。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大部分吊装单仅有个人签字,而无业主方的盖章确认,会计师未对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方签署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大部分吊装单未注明吊装日期,对于其吊装完成时点以及确认当期收入的合理性,会计师未予以充分关注。在吊装单存在上述严重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计师未向公司索取项目日动态表、发货验收单等资料予以比对判断,未对吊装情况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

2.集中确认及合同执行问题。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项目中有部分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异常,吊装单标注日期或收入确认时点为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3.发货单问题。根据华锐风电披露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货到现场后双方已签署设备验收手续”是确认销售收入的依据之一,根据华锐风电2011年审计底稿,会计师未取得货物发运、验收手续相关证据,未能按照公司既定的会计政策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4.函证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应收账款函证作为重点审计程序,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将甘肃华电玉门风力发电有限公司(218,544,000.00元)、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65,652,300.00元)、大唐(科右中旗)新能源有限公司(59,202,042.73元)作为函证样本,但实际未发函;(2)函证金额不完整,未对应收账款余额中未开具发票但已确认销售收入部分金额进行函证;(3)回函比例过低,回函确认金额占年末应收账余额比例仅为17%。函证程序虽已执行,但未对应收账款余额、收入确认的真实性进行有效验证。

5.替代测试问题。会计师称他们对应收账款开票部分通过函证程序加以确认,而对于未开票部分、未回函客户、以及未函证的样本采取了替代测试,替代性测试中查看了吊装单、合同和项目回款,但其替代测试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未发函的函证样本进行替代测试。其替代性程序依赖的核心证据吊装单存在严重缺陷,在审计底稿中未见会计师对合同执行情况异常、无回款的项目予以关注和分析,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解决。

6.截止性测试问题。会计师在审计计划中将“进行期末截止性测试,结合公司的期后发生额,检查公司收入确认的完整性”作为收入应履行的重点审计程序。但会计师未有效执行截止性测试,没有对收入确认的关键依据吊装单进行有效验证,其对截止性样本选择的解释缺乏专业判断和应有的职业谨慎。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作底稿、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作为华锐风电2011年年报审计机构,其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温京辉、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5万元,并处以95万元罚款;

二、对温京辉、王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01511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1号:天丰节能】

经查,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利安达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天丰节能IPO和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专项核查工作时未勤勉尽责,2013年2月1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和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南天丰节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IPO审计底稿中计划类工作底稿缺失或没有在计划中对评估出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恰当应对,没有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没有对舞弊风险进行评估和计划应对,违反《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第六条和《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无计划类工作底稿,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重要性水平确定表等;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1年)无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无“风险评估汇总表”或其他风险评估底稿。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2年)具体审计计划中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索引至C47,但未见该份底稿。2012年“风险评估汇总表”中将销售收款循环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最高风险,并将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增应收账款;将固定资产循环评估为高风险,对报表的影响描述为虚增资产,涉及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但总体应对措施仅描述为“控制测试及实质性测试”,也没有就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

利安达IPO审计底稿(2010年—2012年)中没有舞弊风险评估的相关底稿。

二、IPO审计时应收账款函证过程未保持控制,对明显异常回函没有关注,替代程序未得到有效执行,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构客户、虚增收入的行为。

利安达2010年函证的20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1家为虚假客户(即天丰节能虚构的客户),10家存在虚假销售(即天丰节能以该客户名义虚构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此11家客户中7家的询证函回函。2010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11家客户的销售收入1,079.61万元,利润390.49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3.47%。利安达2012年函证的51家应收账款客户中有5家为虚假客户,2家存在虚假销售,IPO审计底稿中留存了这7家客户的询证函回函。2012年天丰节能虚增对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495.64万元,利润165.1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2.33%。

三、IPO审计时银行账户函证程序缺失或未有效执行,银行账户函证范围存在遗漏,函证未保持控制,未回函的银行账户和异常的询证函回函未予追查,对获取的明显异常的银行对账单未予关注,也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在建设银行新乡牧野支行开立的41001557710050203102账户2011年末实际余额比账面余额少3,000万元的事实,以及天丰节能伪造银行询证函回函、伪造银行对账单的事实。

四、对固定资产的审计程序未能有效执行,检查固定资产新增发生额时,未关注原始凭证异常情况,盘点时未关注大额进口设备及构件,未核对设备编号,检查付款凭证时没有关注合同异常,违反《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虚增固定资产2,581.3万元。

五、IPO审计过程中,未有效执行关联方识别和披露的审计程序,违反《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能发现天丰节能通过第三方公司隐瞒关联交易的事实。

利安达2010年IPO审计底稿中仅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审计程序表”,虽标有程序执行索引号,但未见相关底稿。2011年IPO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执行关联方审计程序的记录。2012年IPO审计底稿没有执行其他实质性审计程序的记录,关联方关系及披露没有审计结论。

六、自查时关联方核查程序未有效执行,对客户的走访流于形式,部分结论没有底稿支持。

自查底稿以及IPO审计底稿中均没有注册会计师核对天丰节能与河南天丰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建设)等关联方的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记录,也没有访谈上述关联方的记录。

自查底稿显示,走访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强捷)没有访谈记录,底稿中仅取得一份“重庆强捷钢结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财务数据”的说明,未加盖重庆强捷公章。该说明后附的明细清单为天丰节能对重庆强捷的往来明细账,会计师未对双方交易进行核查。同时,会计师未对天丰节能向安阳宏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宏信达公司、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与利安达IPO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差异进行核查。

自查底稿结论称“项目组核查关联方财务报告、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以及现金银行账款科目明细表、往来科目明细表”,但自查底稿中未见关于上述情况的任何记录。

以上违法事实,有利安达出具的审计报告、自查报告、IPO审计底稿、自查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利安达未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自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对利安达的上述违法行为,黄程、温京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汪国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利安达没收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二、对黄程、温京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汪国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35:华阳科技】

经查明,利安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安达未勤勉尽责,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李耀堂、黄丽华。

(一)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执行充分的分析程序

2008年10月,华阳科技向关联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划转资金30,000,000元,华阳科技将上述资金划转记录为向宁阳县光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经贸)、宁阳兴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工贸)、宁阳县鸿顺物资购销站(以下简称鸿顺物资)和宁阳东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玻璃)预付货款30,000,000元。

利安达获取了华阳科技与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的购货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商品采购数量与华阳科技2008年实际采购量出现严重偏离,对于这一异常情况,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只是听取华阳科技的解释、收集华阳科技与上述4家机构的购货合同,未获取充分的证据。除上述30,000,000元外,华阳科技在2008年与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基本没有业务往来,对此,利安达的审计人员没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将未加盖华阳科技印章的华阳科技与上述4家机构的购货合同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对合同中所列事项进一步获取充分的解释和恰当的审计证据,没有对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可靠性进行职业判断。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光明经贸、兴发工贸、鸿顺物资和东方玻璃预付货款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的事实。

(二)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对部分没有回函的函证未执行有效的替代程序

2008年,华阳科技向关联方泰安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9,788,000元,华阳科技将上述资金划转记录为向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矿业)划转资金。

由于华阳科技与金阳矿业的资金往来数额较大,在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对金阳矿业进行了函证,但没有收到金阳矿业的回函。在没有金阳矿业回函的情况下,利安达的审计人员仅获取了一份2008年1月10日华阳科技向金阳矿业购买原煤的14,080,000元合同,但未进一步实施有效的替代程序。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金阳矿业划转资金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的事实。

综上所述,由于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没有按照相关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因此,没有发现华阳科技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利安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耀堂、黄丽华。

二、利安达未勤勉尽责,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孙莉、王晓波。

2009年12月,华阳科技控股子公司宁阳鲁邦正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邦热电)以预付煤炭款的形式支付给宁阳县运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煤炭)、宁阳县运展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展煤炭)和宁阳县鲁兴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兴煤炭)资金48,504,717.29元,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收到资金后支付给华阳集团,华阳集团再支付给鲁邦热电。

对鲁邦热电2009年的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利安达的审计人员获取了鲁邦热电向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预付账款的凭证和华阳集团向鲁邦热电划转资金的凭证,资金进出的时间、金额完全相同,鲁邦热电2009年预付账款期末数较期初数的变动比例为808.70%,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对鲁邦热电存货中原煤、煤矸石的采购量和使用量进行分析后认为鲁邦热电预付的款项是合理的。但即便考虑煤炭涨价的因素,鲁邦热电2009年底预付的大额购买原煤、煤矸石的款项与鲁邦热电的生产需求规模相比也不配比、不合理;对此,利安达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充分执行分析程序,没有对鲁邦热电的上述资金划转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利安达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计。

由于利安达没有按照上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导致没有发现鲁邦热电向运通煤炭、运展煤炭和鲁兴煤炭预付账款不真实,没有发现华阳科技向关联方华阳集团划转资金的事实,对华阳科技200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利安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利安达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孙莉、王晓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华阳科技2008年财务报表、2009年财务报表,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利安达改正,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70万元;

二、对李耀堂、黄丽华、孙莉、王晓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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