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兵研究精华】第五期(0715)出炉啦!欢迎大家转载~网盘链接请点击:【领导讲话:发行部副主任王宗成】
发行审核监管,加强监管,就是本次会议主题,必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当前面临的任务:资本市场发展状态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密切相关,新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应继续优化配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各中介机构须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制度约束,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各位责任重大。
1、保荐机构主要问题
数起造假,欺诈发行,日常审核过程中某些IPO一味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财务操纵动机,如中介纵容,将会危害巨大。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协作者,执业情况不断优化但在某些领域存在特殊问题,风险意识不足,保荐机构投行重规模轻风险,与融资规模挂钩,对项目风险不重视,现场执业质量较差,现场工作不到位,底稿欠缺,未独立核查并发表意见。
证券公司整体内控体系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形成全公司一盘棋,未形成责任清晰的内核与质控体系,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通过IPO及再融资问核,来强化内核质量体系把关,内核非常有必要,请公司高层高度重视,避免各自为政。
投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公司对执业能力和道德培训不足,部分项目人员缺乏执业精神,材料制作质量较差,数据前后不一致。个别保荐人将集团利益与发行结果高度关联。
2、会计师问题
盲目接下家,收费与利益挂钩,分支机构各自为政,盲目依赖第三方结果。利用合并重组掩盖不良行为。财务审核至关重要,必须各自独立,不是保荐机构的下属单位
会计师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况,在发行人存在虚构业绩的情况下未能实施有效审计和监督程序,未能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酿成严重后果,应从实质项独立判断,如果企业不配合,IPO如何敢做?
3、律师问题
过于依赖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对重大问题浮于表面,缺乏深入分析,逻辑欠周严,盲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指示。终止审核的已经公开,撤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4、杜绝虚假包装上市
中介机构一定要归位尽责,扎实工作,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对市场主体提出明确的责任要求,各机构及发行人各自发行和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履行,辅导、尽调和保荐责任,对申请文件和信披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规范运行,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独立判断。
中介机构要贯穿审核过程,要调阅工作底稿;强化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带病申报,不成熟即申报的情况;有效控制风险,健全内控制度,发挥风控部门作用,建立复核内审制度,做好工作底稿,这是免责的基础,防范欺诈发行。
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发行监管,监管是重中之重,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严打虚假上市包装上市的行为。我会将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审核过程中要调底稿,如存在问题,明显有逻辑问题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也可向稽查部门反映,立案介入。
【稽查局:郑健处长】
2015年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市值管理、操纵市场、造谣传谣开展稽查工作,2015年没有涉及到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2016年是工作重点,稽查执法重点就是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在专项活动中联合发行部、上市部、处罚委、会计部等共同协作,联合办案、各有分工,提供线索。
从统计分析结果,2012-2015年共21起,线索来源于审核机构、派出机构、媒体及深入挖掘,涉案发行人有民营、国企,涉及15个省市。
本次执法将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各类主体,对内控不力的中介机构做专项核查;结合常规问核,移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本次专项执行行动的核心是大力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促进中介归位尽责。稽查执法是保荐机构执业生涯中不能承受之重,须深切认识到违规成本越来越重。
【行政处罚委:龚海斌主任】
2015年行政处罚比2014年大幅增长,截至今年5月底已涉及处罚案例150件,罚款金额已达23.73亿元。今年开展的IPO专项活动不是运动性执法,是常规性执法,是新常态。
用好法律武器,严格执行发行人的有关违规责任,严格责任,只要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保荐机构的问题,执法依据是证券法第191条,仍然是严格责任。只要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遗漏、误导,就先追责,有理由也先罚了再说。对于责任人员,勤勉尽责的问题,有责任就罚,没责任不罚。在保荐过程中,拿批文后在明知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发,从严掌握,属于发行欺诈。
【机构部: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
从2014年开始对保荐机构的监管由发行部转至机构部。
1、存在的主要问题:内部控制机制流于形式
(1)覆盖不足,独立王国,两张皮问题:保荐机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内控覆盖性不足,证券公司也在建立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制度,但对投行的参与是形式多于实质,存在两张皮的问题,项目时间紧迫,突击进行质控的现象很普遍。
(2)制衡不足,独立性欠缺:内控的制衡性不足,与西方成熟市场投资银行相比,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应付监管要求,过会利益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
(3)内控人员配备薄弱:个别投行业务负责人与内核负责人同一,存在内部利益冲突,内核底稿逻辑不对,日期、格式混乱。
(4)立项和内核的规范性不足:存在为了项目进度而突击立项和内核的情形。
(5) 同一家机构,不同团队申报的项目质量参差不齐。
2、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
(1)机构部实施监管,要从一体两面的特点出发,机构部与发行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监管威慑。各证券公司开展投行业务目前是紧紧围绕着监管机关或交易所的审核开展的,关注的是审核部门的业务规则和窗口指导,其合规与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往往是使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符合审核的要求。
(2)公司层面的合规对保荐业务未做到全面有效覆盖,保荐业务在公司内部自成体系。内控是应付监管要求的过会导向,这也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机构部将强化合规要求,加大检查处理力度,促使保荐业务全面纳入证券公司的整体合规风控体系。
(3)完善机构加强监管,定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共享中介机构执业评价记录,实施分类检查。目前正在进行的投行业务专项检查,由机构条线开展,辖区派出机构自己选择保荐机构(13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在日常评价基础上派出机构选取对象,选存在问题较多的保荐机构。建立投行业务的联合检查机制,要判断中介人员是否尽责,不可避免延伸至发行人层面。这次对13家保荐机构的检查以各证监局机构条线力量为主,上市监管工作人员参与。
(4)建立案件移交和统筹机制,机构部监管七处负责投行。加大对中介的处理力度,包括一是公司投行业务整体的风控合规建设,二是抽查被否、撤回项目的情况,关注执业质量多处出问题的典型公司。前期对债券业务的检查中,存在券商没有对其他机构的材料进行独立判断,根本没有履职,从严处罚。
3、下一步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保荐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真正关注企业质量,发挥好沟通投融资两端的桥梁作用,关注品牌建设和长期利益,树立风险意识,全面加强内控建设,实现公司内控对保荐业务的真正全面有效覆盖。
(2)切实提升执业水平和质量,严把“入口关”。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于所有保荐业务全过程,覆盖决策、执行、操作、监管、反馈、纠正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或漏洞。
(3)保荐机构应当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荐机构中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内控制度执行流于形式,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应当自觉地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
(4)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和确保相关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加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等实质性问题的研判,确保保荐项目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识别、评估、反馈和纠正。
(5)通过明责、尽责、问责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有效控制,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责令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保荐机构应当在公司层面设立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监督等监控职责的部门,确保内部控制部门独立于保荐业务部门,并配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为内控人员独立履行内控职责创造条件。
(7)保荐机构中与保荐业务相关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业务运作与质量控制、合规检查、风险控制、稽核监督等职责相分离,真正建立责任清晰、相互制衡的内部约束机制。
(8)保荐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经营范围、风险状况、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等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领导总结发言:发行部副主任常军胜】
今天是保荐机构专题工作会,临时加的一个会,会领导非常重视,加强监管是本次会议的核心。
稽查局是主动介入,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提供线索。处罚委全面追责,责任人扩大除保代签字人外,还有保荐业务负责人甚至公司法人、现场业务人员。机构部对风控体系提出整体把握的观点,上周五哈尔滨会上领导提出保荐业务纳入证券公司整个的风控体系内,不能游离之外。先行赔付,合规、风控、流动性的问题是公司层面的问题。本次会议就是将监管、执法的理念提前传递给大家。
目前的审核周期较长。初审会后原则上2周内上发审会,但效率低下,原因是投行制作的材料质量粗糙,如资料不更新还是首次申报3年前的行业数据等,材料不同章节前后矛盾,抱着侥幸心理,探底线情况较多。大家对于在审企业重视不够,与被处罚的企业相比,目前在审材料同样存在申报材料制作粗糙的情况,不仅是小券商,大券商也很普遍,是全行业的,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是很谨慎的,可以发牌照,也可以收回牌照。
保荐机构对项目内部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本次会也是动员会,让大家认识到在审企业的问题,自查自纠。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请大家主动撤回去。与2013年不同,现在IPO不能停下来,本次自查没有规定动作,要求各券商结合自身情况,对在会申报企业分类管理,自己制定自查方案,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对过去工作的不足进行弥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我们会在审核环节提问,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现在我们已经把问题企业直接移交稽查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不是运动式的,以后会越来越严,压力必须传导给大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对于会计师、律师也需要了解监管精神。
除移送稽查外,对于问题企业、风险企业要增大现场检查力度,包括收入与行业趋势不符,前后矛盾的,不会再像以前提醒大家,而是直接进行处理,也可以再去现场进行检查,加大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总之本次会议就是传达从严监管的精神。
第二部分:IPO和再融资最新审核政策关注
【IPO最新审核政策】
一、IPO审核基本原则
1、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法;规章: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办法;规则:信息披露准则,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除此还包括法律适用意见,发行监管问答,还有通知(阶段性事项)。
2、发行条件
有四项,保证立法的稳定性,今年初对中小板、创业板办法修订,对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等放到了招股书披露里,从监管要求并无变化,而是监管方式的变化,合规性问题转化为信息披露问题,作为发行人责任更重,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3、首发审核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审核,具体来讲分类如会里出的,或证券法等严格执行,有权力解释规则,对于其他部门的规则会里不是执法部门,作为依据之一不是原则;二是审慎监管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也会审慎,会里一个审核员审核数量大,看得很重。如重大诉讼,竞争对手上市讹诈,保荐机构认为问题不大,但监管层认为这是对抗性的问题不能保证最后结果,如败诉可能影响发行条件;三至于合理怀疑的问题,审核中提出反馈意见,如转让价格、交易结构复杂等与正常商业逻辑相违背的安排,会关注数据、趋势,纵、横向比较都会是提问的基础;四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典型如关联交易问题,价格是否公允、占比等,考虑因素较多;五是实质重于形式,考虑立法本意,如首发办法要求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无变化,上下游拓展是否可以,也有通过案例,自发产生的符合商业逻辑,不适用首发办法的变化,禁止的是拼凑业绩。正常的生产经营发展是不禁止的;六是重大性原则,合规方面多少会有问题,如租赁集体用地,面积、用途、收益等综合判断重大性,如无重大变成披露问题;七是一贯性原则,不同企业之间标准一样。早、晚审的企业执行一样的标准。
二、IPO审核主要关注问题
1、持续经营时间,满3年实践中掌握是36个月;有限整体变更业绩连续计算,需注意的是应按审计不能调账。国务院可以豁免3年,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盈利状况好,整体上市,独立运营满1年。
2、发起人资格
3、董事、高管重大变化,合体的概念没有量化的指标,视具体情况判定
4、PE腐败,转让或增资价格是否公允
5、国企改革程序瑕疵,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6、股权质押冻结,一旦强制执行有可能引起控制地位变化,如被冻结全部或大部分是关注问题,要等结果出来或提醒发审委关注。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如何,偿债能力如何,如好的话披露,如差则关注。
7、重大诉讼,作为披露问题来做,包括对发行人、控制人、董监高有重大影响的都要披露。对于特别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规性问题;商标、专利等核心影响持续盈利,会提醒关注。
8、商标与专利权属,有效期,有无被撤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或是保护性的。正在申请的,原则不披露。有无纠纷?商标专利的维护及管理。
9、出资瑕疵,要进行弥补,关注一是发生时点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数额大小,行为性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抽逃资金。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否认可,要尽调。一旦发生争议,损失不能由发行人承担。
10、独立性,资产相对独立,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同业竞争,只要有就构成发行障碍。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算。控制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认定为同业竞争,旁系从事竞争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具有替代性,不可以的。同业但不竞争是从严的,简单的地域、档次区分不认可;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不允许。
12、关联交易,全面披露,关注决策程序合规性、独立董事意见,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如转让,钱是否自己出的,是否真实转让,转让后是否还存在交易,历史上有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13、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一致行动人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14、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都不可以,原则上被罚款以上均认定重大,参考具体处罚部门的意见,如不构成,与法律规则无明显冲突不认定。法人自发生日开始计算,自然人从严要求,自行政处罚下发之日起计算。
15、土地使用合规性
16、税收优惠
17、社保,尊重各地情况,欠缴披露原因并发表意见,责任明确非上市公司承担,初审会前要办理完毕。同时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8、环保合规性,环保费用及支出情况,要去现场实地考察。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障碍视主管部门意见。
19、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没有针对性;引用数据不权威、客观,业务模式不够清楚,说得太玄乎;竞争地位不明晰,一流、领先等字眼;有些股东出资年限到期,重大更新不及时。
三、在审企业质量不高
近三年发行部共否决了34家IPO企业,今年上半年否决了7家。近期公告了17家2016年1—5月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终止审查的IPO项目比被否决的项目问题更大。具体否决原因及终止审查原因可查阅证监会网站公告并重点关注。
在证监会2013年的财务专项核查中,有30%的在审企业撤回,甚至有些企业已上初审会或已过会。这些企业中,有的隐瞒关联关系,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收入;有的存在成本漏记等问题。对于撤回申请的IPO项目,仍旧要追责。
2014年证监会开始常态化的抽检,累计40家左右,其中2015年3-4月,集中抽取了将近30家。证监会主要抽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常规的审计手段即查出很多问题,如盘点发现存货不实;通过查大股东、关联方资金流水,发现发行人利用时间差频繁进行资金拆借、大额融资;上述企业,现场检查只要看下存货库存及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就能发现问题。还有些企业通过会计政策调节利润。
审核期间,不能引进新股东。
四、影响审核节奏事项
股灾一年后,目前IPO审核发行已常态化。最近一批给了14家批文。保荐机构、律师被立案调查要终止审查,会计师考虑到行业集中度较高,对立案事项涉及到的要么等结果,要么变更。
在审核过程中,发行部也发现一些严重影响审核节奏的问题,具体如下:
1、材料质量问题
按照发行部的审核机制,初审会与发审会是可以联动的,之前上初审会两周后可上发审会,但现在初审会上经常发现如下问题,而不得不让企业重新梳理材料,进行二次反馈,真正能够实现上初审会后直接修改材料上会的企业不超过1/3:
(1)制作材料粗糙:审核人员根本看不懂资料,而不是企业有实质问题;申报材料只根据审计报告更新了财务数据部分,而行业介绍、公司排名等其他部分皆未更新。
(2)申报材料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
2、在规定明确的情况下,探底线、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较多
在监管规定明确的情况下,企业和中介机构探底线、存在侥幸心理的情况较多。例如,“审核期间不能引入新股东”为很早的规定。某在审企业在14年引入新股东,其知晓构成实质障碍但仍存在侥幸心理,一直不撤材料,导致企业现在往前走也走不动,不撤不行。若其14年引入新股东时就撤材料,现在排队也已经两年。
还有一些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发行部已处罚了2单。由此特别提示上市公司再融资要在分红完毕后再启动发行程序;IPO企业分红属于重大会后事项,该报告要报告。
3、在会企业30%有问题
发行部进行了初步统计,目前已反馈还未上初审会的企业中,有30%的企业风险较大、材料比较粗糙,存在会计问题(坏账计提明显偏低,研发费用资本化,非经常性损益等)等。上述企业的保荐机构不仅有中小券商,还有大型券商,说明上述问题已成为行业普遍性问题,且主要由于投行未形成有效的项目选择机制。
在今后的审核过程中,发行部若发现企业依然存在今天会上提到的类似问题,会重点问询,并根据情况给予监管措施。对于在审IPO企业的常规抽检,监管机构将逐步减少盲抽,重点抽检风险企业,未来的监管将越来越严格。
五、业绩波动问题
对于业绩波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在会企业审核时间较长,如果企业出现业绩波动,不一定构成绝对障碍。因为行业周期的原因,要求充分信息披露,提示风险。如果亏损,就不符合发行条件。但千万不要为了缓解业绩下滑,进行人为操纵,造成欺诈发行。
2、因在会审核时间较长,若企业的产品发生明显被替代的情况,行业冲击较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短期内很难逆转,保荐机构应审慎评估是否仍旧值得推荐上市(如连锁零售业被电商冲击)。
3、业绩下滑的披露亦存在两个极端问题:1、不披露,但上市当年业绩下滑超50%,会面临处罚;2、盲目、免责性地风险揭示。风险因素必须要有针对性、有依据及量化分析。
六、本次财务自查的要求
鉴于在审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本次财务自查的基本要求是:严格对照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自查自纠。保荐机构应对照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标准自查,对于原本不符合发行条件盲混报会的企业,以及原符合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撤回;对自查中的其他风险点,亦要进行补充尽调。本次自查,没有规定动作,也不会停下来搞运动式的自查。每家保荐机构对自己的项目开展自查,并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不要求递交自查报告,但要关注重要问题。同时,我会审核时,也会结核审核关注的问题,即:1、保荐机构如何尽调;2、保荐机构如何自查;3、自查的验收与审核相结合。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信息披露不到位、存在虚、误、漏,不在初审会后要求补充或完善,直接上发审会否决,并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企业,移送稽查。对风险企业、问题企业,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作为补充,被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抽过的企业,仍有可能被现场检查。以后,会减少盲查,但会结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
七、法律责任
所有企业从申报之日即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中介机构,对在审企业的风险认识还不够,存在极大的侥幸心理。主流观点认为欺诈发行为已经完成发行;而在审企业和已发行企业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如果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未披露的,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可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暂停及吊销资格。即使撤回,依然可以追责。
由于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越来越多,保荐业务的风险体系又相对较弱,未来如果投行出现重大问题,证监会除了暂停资格3个月/6个月,还有可能将牌照收回,全面监管、从严监管为大势所趋。
【再融资最新审核政策】
再融资监管的核心理念:避免过度融资,一定要把项目说清楚。
发行部监管五处领导讲解了再融资审核政策,释放出12大类最新窗口指导,包括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认购资金来源核查、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方式、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股东大会有效期及计算方式、发行方案调整与定价基准日的调整、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问题、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问题、土地及环保及商誉问题、创业板再融资特点、在会期间重大事项的报告。
其中,新增两大窗口指导,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二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中的短线交易
1、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注意避免短线交易。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的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卖出后在六个月内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具体到非公开发行中,对于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的,保荐机构一定要认真核查上述人员是否有在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卖出股票的行为。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非公开发行对象的穿透问题
穿透计算主要是针对通过资管计划、有限合伙等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为了防止认购人数超过200人构成变相公开发行,从2014年起证监会在审核中对此予以关注,主要关注以下问题: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作为发行对象的适格性。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违约赔偿条款);虽然无标准格式,针对通过发审会放弃认购的情形,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审核中关注认购对象约束条款的设计。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是否存在结构化、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5、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个发行对象,但需要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认购资金来源核查
1、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布时应当在穿透披露出资人具体认购份额的基础上,补充披露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
2、保荐机构应当全面核查各出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保荐工作底稿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出资人对上述情形出具的承诺及签字确认。
四、5%以上股东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该内容系新增的监管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直接认购取得,不得通过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形式参与认购。
如已披露的预案中,存在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通过资管产品、有限合伙,单独或与第三方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的情形,应予以规范,具体如下:控股股东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作为单个发行对象参与认购,认购额不变,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且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增加透明度。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修改机制
1、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根据公司内部程序自行调整发行底价。
2、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询价发行方式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审会前调整一次发行底价,调整次数以一次为限。
3、公司向我会正式申报非公开发行申请后,采取定向定价发行方式的,在审期间不允许其调低发行底价,可以调高。
4、无论公司采取询价方式还是定价方式,修改发行底价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不能仅根据前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履行中止程序。
六、股东大会有效期及计算方式
股东大会批准非公开发行预案的有效期是十二个月。比如某公司今天(7月25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非公开预案,有效期是到明年的7月24日。很多公司自行约定有效期为24个月是无效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效期是为了确定价格的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原先设定的发行底价或发行价格就无效,需要重新确定发行底价。(发审会前还处于有效期,非封卷前)
七、发行方案调整与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发行方案如果仅仅涉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调减,履行董事会程序即可,不用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价格。
如果涉及方案的实质性调整,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事先确定的重要战略投资者放弃认购,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并重新确定价格。(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的不影响)
八、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3、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4、前募报告及鉴证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1)未提供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出具文件;(2)未按照上述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的反应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不重视信息披露质量;(3)截止日的问题;(4)前次募集资金范围包括重大资产重组;(5)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
5、前次募集资金运用的主要问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大比例变更;前次募投项目进度大幅延缓;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前次募投项目效益与同类非募投项目效益趋势相悖。
九、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理念和存在主要问题
1、监管理念:投资实体经济、融资规模合理、有明确的投向。
2、存在的问题:(1)部分上市公司轻主业,重短期股价,轻长期业绩,重市值管理,轻可行研究,募投项目的选择随波逐流;(2)募投项目用于并购资金池等,没有确定的用途;(3)募投项目的内容披露的背景信息很多,但缺少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的信息披露,具体的投资内容和商业模式不详;(4)将自有资金进行的重大收购或投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人为割裂;(5)在发行部与上市部之间进行政策套利。
3、本次募集资金需明确的事项: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投资主体;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1、不鼓励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上市公司应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不得通过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在确有必要并测算合理的前提下,配股、优先股和锁三年的定价定向非公开发行可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一年的询价非公开发行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其他再融资产品均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3、应结合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非主业投资等情况,在根据报告期三年历史数据谨慎预计未来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结构的前提下,分析公司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量。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视为补充流动资金。
4、本次再融资前后的重大投资,特别是非主业投资,应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结合分析,论证说明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实施其他项目的情形。
5、金融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并披露补充资本金规模的测算依据;房地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该内容新增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构成中,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的,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四)本次募投项目投资网点建设的问题
1、网点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开设药店、托管药房、建设经营连锁店等。投资连锁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租赁房产或购买房产用于建设连锁店、改造现有连锁店;
2、网店建设项目不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涉及与他方合作建设的,需明确合作意向合同;如涉及网店铺设或改造的,需逐一明确网点建设的时间、地点、金额、进度,包括具体店址、投资金额、建设进度;收益形式及预计收益率;签署的意向性合同等。
(五)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评估问题
1、评估方法不适用于标的资产
2、评估假设、评估参数不合理
3、收益法下仅有最近一年一期历史数据,或仅最近一年一期业绩开始(大幅)增长
4、标的资产实质为金融资产
5、标的资金生命周期
6、业绩承诺(发行部无明确规定)
7、估值合理性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包括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确定依据、风险的揭示。
(六)募集资金的现场检查
1、建立募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制度。
2、检查范围:派出机构通过“双随机”原则确定的全面现场检查的上市公司,其中最近三年内实施过再融资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上市公司。
3、检查关注内容:募集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包括实际的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投资构成、投资效益与预计的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
4、违法违规行为: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启动立案稽查程序,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土地、环保及商誉问题
(一)土地、环保
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建设的,要求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投资项目需要提供环保文件的,则要求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相关文件。
(二)商誉问题
向大股东收购的,估值溢价直接冲减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向独立第三方收购的,账面会形成金额较大的商誉。
1、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较账面值的增值部分,这部分溢价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具体项目,也即标的资产在合并报表中按公允价值列示;
2、另一部分是支付对价超过标的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这部分溢价确认为商誉;
3、后续计量时,商誉需要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减记商誉余额,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未发生减值的商誉在持有期间不要示摊销。
十一、创业板再融资特点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1、《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关注内容:进度和效果、披露情况、是否基本一致、上市前后的盈利能力变化。
(二)最近两年盈利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两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现金分红与资产负债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
十二、在会期间重大事项的报告
(一)财务资料及时更新
尚未提交发审会的,季报如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需报送书面核查报告;半年报、年报,无论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应报送补充核查报告,并更新材料;
已通过发审会的,公开发行需要根据年报和半年报情况更新募集说明书、报送会后事项文件;定期报告发生亏损或业绩同比下降30%以上的,需要报送补充核查报告等会后事项文件。
评估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二)股东大会即将过有效期
(三)重大重组事项(不同时受理两个行政许可)
(四)发行条件涉及历史盈利要求的
1、公开发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三类再融资,发行条件均涉及历史盈利要求:
2、已受理未过会、已过会未核查、已核查未发行的,发生季报或半年报亏损的,均要及时报告。
(五)已过会的企业,如果会后实施分配,应及时报送会后事项文件,以免影响发行。
(六)已过会的企业,年报审计报告或内控审计报告为非标意见;涉及重大诉讼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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